京華時報訊(記者陳蕎)昨天,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發佈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》,今年,本市將出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,並初步建立基本政策制度,形成統一有效的工作機制,到2017年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。
  按照意見,政府購買服務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,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等事項,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,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。
  意見明確,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政府職責範圍內、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、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、事務性管理服務以及履行政府職責所需的輔助性服務。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領域的公共服務項目應重點考慮、優先安排。應由政府直接提供、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,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,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。
  意見規定了採購服務的程序,即具有購買服務需求的部門和單位應在編製年度預算時,提出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,編報年度項目預算,並將年度計劃向社會發佈,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、監督項目實施,承接主體要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、保證服務數量,嚴禁轉包行為。
  在購買經費上,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將堅持“以事定費”,按照現行預算管理辦法列入購買主體部門預算,不單獨設立專項資金,並堅持“費隨事轉”,原有服務項目轉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,也將及時調整原有相關支出預算。
  ■鏈接·買賣雙方主體
 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,為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、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,以及納入行政編製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。
 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,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,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、機構等社會力量。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也可作為承接主體,但要與社會力量公開平等競爭。  (原標題:政府購買服務今年出指導目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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